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規定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有在職員工。
第三條: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四條: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7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與清理,并詳細填寫《離職資料移交單》,離職資料包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磁盤、合同、方案、業務聯系部門的聯系方式與工作進展狀況及待辦事項等。
第六條: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物品移交手續,并詳細填寫《離職物品移交單》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公司價值在30 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證、名片、鑰匙、其他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七條:以上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后,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帳目清算,主要項目包括:
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
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
3.未滿一年的工裝制作費;
4.其他未盡款項。
第八條:上述工作交接完畢后,請各部門主管在《離職審核表》上簽字確認,人事部根據以上部門的清交記錄狀況,做最后的簽字確認與薪金結算。
第九條: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解聘程度或者是試用期被解聘的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事部提交《解聘申請審批表》,經過相關權限部門審核批準后,由人事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權限主管審批后特殊對待。
第十條: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序同辭職程序。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主管答字確認后方可離職。
第十二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沒有按時交接的員工,收入扣除不再發放。
第十四條: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上級主管指定人員監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均由監交人和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要及時通知該員工業務關聯系統,該系統應該全力配合該員工業務的清查工作,如果沒有及時清查而造成損失,該系統主管負責。
第十六條:部門工作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保存,復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崗位的保密資料,原件要由責任副總保存,復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十七條: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八條:離職人員應于離職生效日當月內將本人檔案、戶口及其他一切人事關系從公司轉出。逾期不到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轉出手續者,本人將負擔離職后的一切相關管理費用,并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后果。自離職生效日后,公司將不負責任何保險及出具任何與調動檔案等人事關系無關的明。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要求向離職人員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二十條:辭職人員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 所有員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與權限主管與辭職人進行離職面談,人力資源部進行電話面談。談話應分別完成下列內容:
部門主管完成:
1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人事部完成: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第二十四條: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離職生效日,特殊情況的由相關主管出具書面證明后再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被解聘的正式員工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
5.離職結算收入不進行現金發放(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要在離職30天后公司收入發放時由銀行統一發放。
6.特殊崗位離職人員在離職后被發現由于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續經濟損失,相關負責人向人事部出具書面證明后,可以在離職后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時電話通知到該離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和修訂,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補充、修訂,則依新辦法為準。